本文根据卫新律师及杨轶菡律师分享内容整理而成
前言
在《参与舞弊的供应商起诉要求支付合同价款,公司应如何应对?》中我们提到,企业在肃清涉案各方时会遇到“外患”:参与舞弊的供应商往往采取诉讼手段迫使被侵害的企业结清未支付的货款,对此我们提供了若干请求权基础与对应的案例进行解析。然而,“内忧”也依然存在。本文我们就和各位分享星瀚律师总结的舞弊员工合规处理方式,以及如何通过民事手段追回因其舞弊造成的经济损失。
很多企业在发现员工舞弊行为后,普遍会在初步核查后对涉案员工停职处理,并启动内部合规调查;在收集到必要证据后,可能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涉案员工的刑事责任。并将其停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支付绩效工资、对应奖金等。在本案事发后,孙某在停职调查期间提出劳动仲裁,表示企业拖欠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累计费用20余万,要求企业赔偿。
一、如何合法合规处理员工劳动合同
01
涉案员工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
企业常常问我们:员工一旦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如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仅指三种情况: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就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的劳动关系可以作何处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所以,执着于解除合同不如暂停合同履行。
各地政府机构在前述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笔者整理了重点省市的政策供用人单位参考。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未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是否可以暂停缴纳社会保险,如需中止相应地区员工的劳动合同,建议咨询律师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
01
上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条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02
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03
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04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05
江西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06
吉林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企业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02
在内部调查阶段或涉案员工取保候审阶段
在涉案员工没有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期间,涉案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完成工作任务。但是,大部分用人单位会选择单方面要求涉案员工停职,以免涉案员工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在实务中,不乏有被停职调查的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未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就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建议1 提前设计相应制度:
行为:公司内部调查合规事件和违纪行为一般属于公司自主管理权的范畴。对于合规要求较严格的企业,建议企业内部的合规调查设置一个基本的规章制度,对停职调查期间工资发放、内部调查程序、公司调查权限和个人隐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效果:停职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劳动报酬变更和员工个人隐私披露往往引发诸多的争议,提前进行制度设计,可以避免后续劳动关系纠纷干扰调查效果。
·建议2 对员工采取区分评估:
行为:基于大部分合规调查都会涉及到数位员工,他们的涉案情况、调查周期、员工返岗率等都会有较大差异,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建议用人单位在涉案早期即根据岗位、背景、所处阶段等因素对相关员工进行区分评估。
效果:一方面便于合规部门统筹案件调查的优先排序及周期控制,使案件调查更好地与司法流程相衔接;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岗位的涉案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劝退、辞退等不同解决方案,有利于企业对可持续经营的安排,并降低企业涉讼的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区分劳动关系的处理时机,也将直接影响处理劳动关系的费用成本,包括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
二、如何追回员工与供应商内外勾结造成的损失?
在2024年第六届企业内控与反舞弊行业论坛上,卫新律师在《反舞弊民事追偿的多元策略探索》的主题分享中,针对舞弊员工的追责问题,也进行了常见法条解析与请求权基础的呈现。包括:
为了便于进行追偿,一般都需要有前置的制度设计,比如,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需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造成经济损失时合理的赔偿情况,在研判时需考虑其工资水平;如果想以《公司法》作为舞弊案件中追偿的请求权基础,则需注意在使用涉及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相关法条前,要在内部章程中合法地将有较大舞弊风险的岗位(比如孙某案中的“采购经理”一职)纳入履行义务人范围内。
为保障诉讼效果,也要灵活运用各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如,在使用民事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不当行为的后果(即《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作为请求权基础时,可以参照适用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
在企业内控与反舞弊第六届行业论坛上,卫新律师向大家介绍了“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民事追偿课题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实践经验,希望为廉洁文化的传播和反舞弊工作的开展贡献力量。期间还向与会观众与行业人士发出了“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民事追偿案例”的征集公告。欢迎从事内审、监察、合规、法务、财务、人事、IT等内控反舞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参与!
10月25日,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中心重磅发布了《企业员工舞弊案件司法实务指引》(刑法篇)、《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数据报告》(2018-2022年度)以及「CCAC反舞弊与内控合规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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