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上篇文章,我们对“奥运女足间谍门”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从而对国际体育仲裁中纪律处罚的合法性评判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将以本届奥运会的CAS OG 24/18号案为例,探讨AHD如何处理赛场上的争议。
AHD如何审理赛场决定纠纷?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一般会按照历史中形成的类案裁判思路——赛场判罚原则(Field of Play Rule)——来审理此类案件。本届奥运会期间,CAS OG 24/18号案是一起教科书般的适用赛场判罚原则的案件,仲裁庭借此机会总结了FOP的原理、内容与适用条件:
关于FOP的原理。仲裁庭认为该原则是与瑞士法律相一致的体育法一部分,其基础是上诉审理机构的自我克制,保护技术官员不受干扰地完成赛事以及比赛结果的确定性。
关于FOP的内容。仲裁庭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裁判等技术官员存在偏见、恶意、不诚实、武断或法律错误,则不能对其作出的影响比赛或比赛结果的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该决定是根据正确的比赛或比赛规则做出的,那么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参赛者有偏见或者恶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否则即使裁判事后承认判罚有误,AHD也无法介入。FOP不仅排除了对“赛场裁决”内容的是非曲直的审查,也排除了对导致该裁决的程序方面的审查,适用于针对特定比赛的处罚(如取消资格),但不一定适用于涉及更广泛利益的情况(如暂停参加今后的比赛)。
关于FOP的适用条件。仲裁庭总结为两条:一是有关决定是由负责适用特定比赛规则的法官、裁判员、其他官员在赛场上做出的;二是决定的影响仅限于赛场。[1]
运动员能通过AHD挑战裁判员的赛场判罚吗?
至少实践中AHD可以进行实体审理,但运动员通常无法胜诉,因为这些决定受到FOP原则的强有力的保护,如CAS OG 24/18号案。
8月7日,一场男子水球四分之一决赛在意大利队和匈牙利队之间展开。比赛第二节还剩2分22秒时,意大利球员射门打入匈牙利队球门,但他投掷的手击中了匈牙利队一名球员的面部。在计算得分之前,两名主裁判利用VAR对进行了复核,并根据《世界水上运动竞赛规则》第六部分第9.14条判定运动员实施了“暴力行为”。根据规则,违规球员必须离开比赛区域,并判给对方罚球;当比赛后续实际进行了四分钟后,违规球员可以被替换下场;此外,该犯规还可能导致额外禁赛。8月8日,国际泳联负责处理追加处罚的部门却认定无法发现运动员存在恶意,这与当值裁判的判罚出现了冲突。
然而,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即使国际泳联内部机构与赛场裁判就同一行为的认定可能不一致,但依然适用FOP原则,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2]类似的,仲裁庭在CAS OG 24/19号案中强调,即使被异议的裁判判罚缺乏解释、理由,运动员也缺乏对被异议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当值裁判之间可能有不同意见,但被异议决定仍符合所适用的运动规则和条例,并受到FOP原则保护。案件中,运动员作为申请人必须履行证实其指控的责任,并肯定地证明其在该问题上所依据的事实。
最终,仲裁庭适用FOP原则驳回申请人请求。[3]
赛场判罚原则是无敌的吗?
CAS OG 24/15、CAS OG 24/16号案无疑是AHD就这一问题作出的经典回答,从一正一反两个角度呈现了仲裁庭对于FOP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本案事实较为简单,8月5日,在巴黎奥运会体操项目女子自由操决赛后,美国队选手奇利斯通过现场申诉获得0.1加分,从而超过安娜·伯尔博苏获得铜牌。
本案主要的事实争议有二:一是对于罗马尼亚运动员扣除0.1分的误判是否应当纠正;二是国际体操联合会(FIG)受理并支持美国队超时提交的申诉是否应当纠正。对于前者,仲裁庭坚决支持了当值技术官员并适用了FOP原则。对于后者,仲裁庭则认为FIG存在较为严重的失职,其根本没有建立或实施一种制度来保障和适用自己的强制性、明确和毫不含糊的1分钟规则,等同于法律错误或程序中事实上的任意性或类似的渎职行为,故属于FOP原则的例外。
《2024年国际体操联合会技术规范》第8.5条规定,体操运动员的教练可以在难度分公布后“立即或在下一名运动员/团体的得分显示之前口头提交质询请求……对于一轮中的最后一名运动员或团体,质询期限为得分显示后1分钟之内……之后的口头质询将被拒绝。”[4] 此处“1分钟”的时限是清晰、明确、没有例外、没有弹性的截止日期。然而,FIG并未安排其专业人员记录代表队提交质询的准确时间,而是将这一重要工作交给了奥组委安排的现场工作人员,导致FIG最终违反了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
最终,仲裁庭宣布美国队申诉无效。8月16日,罗马尼亚体操运动员安娜·伯尔博苏在布加勒斯特获颁巴黎奥运会体操项目女子自由操铜牌。[5]
结语
本文是“探析巴黎奥运临时仲裁”系列文章的最终篇。在过去的一个月中,随着对巴黎奥运临时仲裁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不仅见证了各项法律原则在体育领域的应用,也感受到了国际体育仲裁在解决体育争议中的重要性。这些案例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实践,更是对体育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次深刻诠释。随着体育赛事的全球化与商业化,我们有理由相信,体育临时仲裁制度将继续发挥其独特作用,为运动员、体育组织乃至整个体育界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1]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OG_24-18_Arbitral_Award__for_publ._.pdf
[2]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OG_24-18_Arbitral_Award__for_publ._.pdf
[3]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OG_24-19_Award__for_publication_.pdf
[4]https://www.gymnastics.sport/publicdir/rules/files/en_1.1%20-%20Technical%20Regulations%202024.pdf
[5]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AS_Award_OG_15-16__for_publication_.pdf
作者:卫新、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