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员工和外部合作方串通舞弊的常见手段
情形一:员工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商定采购产品实际价款为45万元,指使供应商虚增价格,向公司虚报价格为95万元。最终公司以95万元价格购买该产品。
情形二:员工利用公司销售系统中的价格监测漏洞,将公司产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亏本出售给其合作的经销商。经销商转售获利后与员工进行分成。
情形三:A公司通过贿赂B公司员工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导致B公司房产被低价挂拍,A公司以不合理低价购入B公司的房产,造成B公司损失。
情形四:C公司是D公司的入库供应商。但负责采购的员工不直接向C公司进行采购。员工先引入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E公司入库,指使E公司向C公司进行采购,再抬高价格转售给D公司。E公司作为中间交易环节赚取差额利润,和员工进行分成。
情形五:公司采购政策规定,经销商单次采购数量达3000件,享受价格8折优惠,单次采购数量达5000件,享受价格7折优惠。员工利用批量采购优惠政策,联合经销商F公司,收集其他经销商的采购需求(单个经销商的采购数量少,难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由F公司以7折优惠价格拿货,再以8折价
格转卖给其他经销商,赚取差价。
综观舞弊类案件,各种新型舞弊手段层出不穷,但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架构来看,无外乎两类:一是以不合理价格与合作方进行交易,二是虚设中间环节以抬高采购价格。
第一类,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况,具体而言分高买和低卖两种情形:
高买,指企业内部员工与外部合作方相互串通,恶意提高货物采购价格,导致公司以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向合作方购买相应货物,遭受财产损失。因抬高价格出售所得的收益,由外部合作方按一定比例给予舞弊员工回扣或分成。(情形一)
低卖,指企业内部员工与外部合作方相互串通,以低于正常售价甚至成本价的价格,将货物亏本出售给外部合作方,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形二、情形三)
第二类,虚设中间环节以获取差额利益。虚设中间环节的实质,仍然是内部员工和外部合作方串通来赚取差额收益,令公司“少赚”或者“多付”。但不同之处在于“多付”不只是通过直接加价采购,“少赚”不只是通过压低价格销售,更增加了交易环节,致使产品中转的利润留存在外部合作方主体内,再由合作方主体给予员工好处或回扣。(情形四、情形五)
02 公司发现舞弊,应当如何追回损失?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司的追偿路径可以分为法定追偿和意定追偿。
法定追偿,需要结合舞弊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要件,通常有以下几种路径可供选择:
1. 主张员工与外部合作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合作方返还、赔偿损失;
2. 主张员工作为公司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和外部合作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64条规定,要求员工和合作方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 主张员工与合作方共同实施欺诈行为,公司在受欺诈状态下,违背真实意思与合作方订立合同,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要求合作方返还、赔偿损失,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主张合作方给予员工好处构成商业贿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第17条,要求合作方赔偿损失。同时,还可以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对合作方给予行政处罚;
5. 通过劳动争议,向员工主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意定追偿,需要公司事前与合作方签订廉洁协议或廉洁条款,当发现舞弊行为,可以直接依据廉洁协议或廉洁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合作方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以弥补损失。
上述多种追偿路径,如能同时适用,公司需要考虑选择哪条追偿路径,效果更优的问题。不同路径指向的追偿对象是不同的,有的路径只能向员工追索,也有的路径只能向合作方追索,还有的路径可以向员工和合作方共同追偿。
一般来说,通过劳动争议,只能向员工追偿,且要考虑公司自身在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将全部损失在员工和公司之间按过错程度进行比例分割,因此,公司最终能向员工追索的损失有限。这种路径很考验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和合规性。其次,公司如果选择通过《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廉洁协议等途径,向合同相对方进行追偿,则以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为限,相较于仅向员工追偿,公司的可追偿范围更广,但追偿成功的难度也更高。这些路径更考验公司的证据收集能力,包括证据链的完整性、证据的证明力等。最后,如果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公司还可以考虑利用行政举报手段,通过公权力机关向合作方施加压力。
03 应对建议
对于公司而言,既要关注舞弊发生后的追责,也要注重从源头杜绝舞弊的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第一,在舞弊行为发生前,公司应积极自查,堵上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例如,很多公司的采购或销售端没有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供应商接洽、询价、报价、乃至签约的过程均由员工私下处理,员工没有使用工作设备沟通的习惯,合作方无需系统登记、背景调查,采购/销售环节无需报备或接受审批。与此同时,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等使用也缺乏相应管理规范,可以随意加盖,不加登记或登记事项模糊。一旦员工发生舞弊行为,公司往往没有可供追溯的工作底稿留存,既无法复盘舞弊行为的细节,也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撑,不利于后续追索。
第二,加强对员工(高管)的权力监督。首先,应当明确高管或员工的职能范围。尤其高管,在企业经营管理事务中的权力较大,如果事先不加以明确,很容易出现越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对外订立合同、干预财务收支等情况。其次,通过技术手段设置工作权限,例如限制合同、财务的审批权限,避免员工/高管实施越权操作,再如限制公司的重要财务数据、核心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文件开放权限,令高管/员工仅能获取完成工作所必须的信息,避免公司商业秘密不当泄露。最后,设置岗位监督机制,例如采购员岗位,供应商的遴选和入库审批权限应当分开,不能由同一个人负责。
第三,将廉洁协议作为供应商入库的必备要求。每年舞弊现象发生的数量庞大,但最终成诉并追偿成功的比率却很低,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公司无法证明自身受到的损失。廉洁协议当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很好地减轻公司对自身损失的证明责任,避免公司陷入损失证明的泥潭。因此,在采购合同中加入完备的廉洁条款,或与供应商单独签订廉洁协议,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周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