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基于此,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特设“知产主题月”。在这一个月里,星瀚律师不仅会撰写一系列文章,内容涵盖专利、商业秘密等;举办一周线上分享(可进入「星瀚微法苑」视频号观看回放),本周五也将举行线下开放日活动,与从业者共探知识产权前沿问题。欢迎持续关注!
根据开卷《2023年图书零售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图书零售市场码洋规模为912亿元,同比上升了4.72%。其中,平台电商依然是规模最大的渠道,码洋比重为41.46%,其次是短视频电商,码洋比重为26.67%。面对规模如此巨大的图书零售市场,早在前些年,一些不法商家便试图分一杯羹、借用便利的电商平台大量销售盗版图书。不仅消费者怨声载道,作者也苦不堪言,甚至大型版权公司、出版社也难幸免。
2024年4月23日,又是一年“世界图书与版权日”,笔者希望能够通过以下十个问题带着读者快速了解对付这些“赛博李鬼”的常用维权路径。
问题1. 网售盗版图书侵害了“我”的哪些权利?
确认权利基础,是开展维权工作的起点。“著作权”(或者“版权”)显然是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但维权人还需要能够明确盗版商家究竟侵害了哪些作品的哪些具体权利:
(1) 通常情况,被侵权作品以文字作品(如图书正文)、[i] 美术作品(如图书插画)[ii]]为主,被侵犯的具体权利以发行权为主。
(2) 若涉及原著为外文的中文图书,还可以主张翻译作品(如中文译稿)的发行权遭受侵犯。[iii]
除此以外,“商标权”也能成为维权的依据,但那会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规模的作者、出版社的选择,并且要求盗版商家使用了相应商标。
问题2. “我”应该以谁的名义起诉维权?
问题1中相关权利的所有者毫无疑问是维权的主体,通常为作者、版权公司、出版社等。[iv]如果是作者以外的主体,部分法院还会要求维权主体提供“维权权利”的相关授权证明。[v]反之,如果仅有维权权利而无实体权利,则通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问题3. “我”能起诉网络平台和平台账号吗?
盗版商家是侵权人、理应作为被告。通常这些“李鬼”的网名并不能直接被诉、必须要揭开这一层赛博面纱,2023年1月某知名电影片方直接起诉微博大V网名的事件已经生动的展示了这一道理。[vi]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与实施,目前通常可以在电商平台直接查验盗版商家的营业执照、获取其主体资格信息。倘若涉及个人直播带货行为的,[vii]则可能需要通过平台获取账号对应自然人的信息。
除此以外,平台毫无疑问也应当是被告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平台的核心目的并非“谁有钱告谁”、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通常难以实现。[viii]除非平台存在未对经营者资质核验更新等明显的过错。[ix]在这类维权纠纷中,起诉平台的核心价值在于获取证据、选定管辖法院,也即从平台处获取相关店铺及商品链接对应的后台销售数据,[x]同时将管辖法院集中至平台所在地。
问题4. “我”该找哪家法院主持公道?
由于盗版商家可能来自天南海北,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当平台为共同被告时,平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更优选择,以便批量处理相关案件、降低单案成本。但须注意,平台所在地对于知识产权类纠纷的案件管辖可能有特别规定、需要特别确认: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还管辖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
问题5. 如何证明“我”是权利人并遭受盗版书的侵害?
一般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若对于权利人身份发生争议,则可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包括“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材料。[xi]若涉及翻译作品,还需要提供相关翻译合同并且包括翻译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约定。
证明盗版书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证明盗版书是“盗版”,一般可由出版社出具鉴定报告;[xii]除此以外,还可从封面、衬页、色彩、纸张、图书大小、厚薄、定价、字号等元素,以及防伪措施等细节向法官进行综合说明。[xiii]二是证明盗版书来自于该盗版商家,一般可通过公证处进行购买公证。
问题6. 如何辨别“无辜”商家、应对“合法来源”抗辩?
在某些场合,一些商家同样是受害者,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以相对合理的价格买进了一批盗版书并售卖。这种情况下,这类商家常常会援引《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内容,“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有二:一是侵权产品(盗版书)具有合法来源;二是销售者主观无过错。[xiv]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商家既要证明“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又要证明其符合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相关的合理注意义务。
问题7. 启动一场诉讼“我”要花多少钱?
根据实务经验,并参考上海地区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著作权维权时所需投入的前期成本主要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图书采购费几部分,若为翻译作品,还可能涉及翻译费或涉外公证费用。总体来看,虽然该类案件因单案标的往往相对不高,前期诉讼费用较低(根据标的不同,单案诉讼费通常在50-300元之间),但同时还会产生的其他前期诉讼成本。加上盗版图书案件的多发性,也会导致维权成本的上升。因此,实践中图书公司、出版社往往通过批量诉讼的方式降低单案诉讼成本。
问题8. 盗版商家该赔多少钱?
盗版商家该赔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权利人损失;二是权利人合理维权费用。
关于损失,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定赔偿金额:
(1) 依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认定赔偿金额;
(2) 参照“权利使用费”认定赔偿金额;
(3) 根据销售金额、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在5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实践中,权利人即使取得了平台披露的销售记录,也难以直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盗版商家的“违法所得”。因此,权利人通常需要从两个方面论证其主张的赔偿金额:一是举证权利使用费;二是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证明案涉店铺的销售金额。法院通常会结合销售金额等相关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1) 若销售金额过低,法院可能会依照法定下限认定损失,但在计算维权费用后,实际判赔金额反而会远远超出销售额。如(2022)沪0104民初2276号案中,平台提供销售额数据位16.50元人民币,法院最终结合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判赔3,500.00元人民币。
(2) 若销售金额较高,法院可能会参照实际销售金额(即剔除退货、刷单等情形后的金额)酌情认定损失,此时实际判赔金额通常会明显低于销售额。如(2022)沪0104民初9904号案中,平台提供销售额数据为1,782,274.07元人民币,法院最终判赔300,000.00元人民币。
此外,法院支持的合理维权费用通常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以及采买等费用。
笔者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年受理的200余起盗版书籍著作权判决书进行了粗略计算,显示大部分的盗版图书案件实际销售额在不足1万元人民币及1-10万元人民币范围之间,而超过10万元实际销售额的案件则较少。在销售额不足1万元人民币的案件中,判赔金额主要集中在0.3-0.4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在销售额在1-1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的案件中,判赔金额主要集中在1-2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在销售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中,判赔金额波动较大,为3-30万元人民币不等。以上数据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法院个案实际判赔结果,具体还需要结合个案案情综合判断。
问题9. “我”能把盗版商家送进监狱吗?
根据现行《刑法》,售卖盗版书籍类案件可能涉及两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一是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是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此,售卖盗版书籍,的确有触犯《刑法》的风险。
另一方面,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及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均有较高的立案、入罪标准。如“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满足“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标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需要满足“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因此,在选择是否通过刑事路径处理图书盗版问题时,也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加以甄别、判断。如贸然选择、而案件最终难以达到定罪量刑标准时,案件侦查、办理流程也会有所阻滞,并不利于维权工作的后续推动。
问题10. “我”该如何判断是否应该启动维权、选择何种维权路径?
基于上述讨论,读者们可能会意识到,在面对盗版图书问题时,民事诉讼并非唯一的诉讼路径。刑事路径、民事诉讼甚至行政投诉举报、平台维权都是可选的维权方式,而不同的维权方式也不可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各案的具体情形灵活适用,才可以最有效地打击盗版行为。笔者在此提供三个判断角度,与读者共同探讨:
(1) 根据平台初步展示出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信息制定不同应对策略,不能过于僵化。同时,须注意辨别不同平台前台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该盗版店铺对应平台的经营模式、基本规则也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2) 在民事诉讼外,还可以结合盗版销量与规模,综合采用刑事报案、行政举报、平台投诉等多元维权手段。例如,当售假数量极低时,可优先考虑平台投诉机制、促使平台方快速处理为主的维权路径。而在民事诉讼方面,也可以不局限于著作权侵权,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有商标侵权乃至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横向对比各诉讼方案的优劣,选择最有利的维权路径;
(3) 尽管维权过程可能伴随着较高的成本投入,但这不意味着维权缺乏价值。在很多场合,维权本身就是目的所在,这也是肃清市场、遏制盗版风气的必要方式。
行文至此,相信读者已经能够体会到,横亘在权利人面前、盗版商家真正的“护城河”,并非是法律知识壁垒,而是维权预期收益与前期成本之间的不对等。但笔者也相信,一方面,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区分处理、针对性地采取适宜策略,可以很大程度上破解这一问题。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人民法院办案效率的提升,未来有望涌现出更多创新且高效的维权手段,使得打击图书盗版行为更具可行性与实际效益。
[i]参考案例:(2023)沪0104民初23493号判决书
[ii]参考案例:(2023)浙0110民初9514号判决书
[iii]参考案例:(2023)沪0104民初8558号判决书
[iv]参考案例:(2022)沪0104民初13723号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潍坊红彦图书店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4民初26257号某某出版社与某某有限公司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v]参考案例:(2022)鲁09民终2158号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海茂商贸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vi]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6340936623440367&wfr=spider&for=pc
[vii] https://www.shdf.gov.cn/shdf/contents/2423/458063.html
[viii]参考案例:(2021)沪73民终683号判决书
[ix] https://mp.weixin.qq.com/s/5GWHQrcUnWAIr3YiwMhIJw
[x]参考案例:(2023)沪0104民初23493号判决书
[xi]参考案例:(2022)沪0104民初20712号判决书
[xii]参考案例:(2023)鲁0991民初3266号
[xiii]参考案例:(2022)沪0104民初2537号判决书;(2022)沪0104民初9167号判决书;(2022)沪0104民初2576号判决书
[xiv]https://en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07.html
作者:李凤翔、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