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正式通过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全面施行。今天一起来看看,企业正式报送之前需要做些什么?新规内容说了什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01 电商新规说了什么?
哪些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信息?
1.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 网络直播平台;
3. 网络货运平台;
4. 灵活用工平台;
5. 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 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 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8. 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1.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
2.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3)
2)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4)。
3)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5)
4)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
5) 涉及网络主播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
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02 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主播、达人)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8)
《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9)
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03 如何做好报送前的准备工作?
财务梳理
梳理近2-3年的账目,了解销售额、平台流水、成本支出、税务申报等情况,确保真实业务与账务申报数据的一致性,以及避免因涉税信息申报后,同期比对数据相差较大。
供应商梳理
电商们经营难点之一是,没有成本发票,从上游采购的服务、物品等,没有发票的问题,从税务角度,没有发票,很难作为税前成本抵扣。后续可以与供应商建立合作时,发票问题需引起关注。
选择符合业务需求的纳税主体
电商们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业务模式、销售额等综合情况,可选择是“个人从业者”、“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等形式进行纳税申报,不同的主体涉及的税种、税负也不一样。
不慌乱,切忌听信网上所谓的“都能做/包能过”方案
近期新规出来后,网上很多打着“税收洼地注册公司“、”能找到核定征收的地方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包0税率“等字眼,要注意识别,现在的政策导向是大数据加强监管,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0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附件链接:
https://w2s7qdyldk.feishu.cn/drive/folder/Az8kf0qk5lpTQtdsuVGcvhLynbb?from=from_copylink)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
附件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
附件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附件4:《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附件5:《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附件6:《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
附件7:《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
附件8:《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
附件9:《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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