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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元庆、丁雪|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司法实践与争议解决(下)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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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权保全的重要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消极处分其责任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债务人的同一项责任财产面临多个债权人先后或同时主张代位权时,便可能引发权利行使的冲突与顺位难题。在上文中,我们围绕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展开了解读,本文将从场景切入,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精神,对多个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冲突处理规则进行剖析,以明晰其成立条件、行使边界及与执行、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


案例引入


A、B均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经查,乙尚欠付甲一笔租金,但甲一直未向其追索。随后A以自己的名义向甲的债务人乙提起了代位权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完毕)。此时,B委托律师拟提起代位权诉讼。乙抗辩称:另案债权人A已经获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且A主张的代位权债权金额已接近甲对乙享有的次债权金额,甲名下有多起执行案件,应通过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处理。另,一审审理及判决时,乙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但二审过程中,乙提出其已经与A达成了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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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代位权行使示意图


问题1:当A的代位权金额接近次债权金额时,是否影响B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


问题2:若A获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是否会影响B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


争议解析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了解代位权的制度定位、行使规则与行使效果,可见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为:(1)当A的代位权金额接近次债权金额时,是否影响B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2)若A获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是否会影响B代位权的成立与行使?


问题1 :



第一个问题转换一个提问方式,当数个债权人都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何处理?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7条第2款,“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若两个以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合并审理,但本案已经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但即便是已经有其他债权人先行提起了代位权诉讼,只要未达到履行效果,因代位权诉讼同时审理了债权人的法定诉讼担当资格和债务人的被代位债权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后者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发生既判力。


【本案二审判决摘要】虽然生效判决认定案外人A的代位权金额接近X对X’的债权金额,但本案B作为X的债权人,满足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问题2:


问题2本质上是在问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在哪个时点可视为次债务人已完成履行义务?是代位权胜诉判决作出之时?是申请执行时?还是执行完毕时?根据《民法典》第537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取得生效判决是否意味着次债务人已经履行?(2025)渝0156民初1488号判决中指出:“代位权胜诉判决仅仅赋予了债权人在次债权范围内针对次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该给付请求权的最终实现仍需依赖于债务人主动或被动地清偿……代位权胜诉判决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给付判决并无任何差异,代位权胜诉判决本身不可能赋予代位债权人任何优先受偿的权利,也无法改变代位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清偿顺位,一旦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遭遇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则多个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位问题,仍取决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律对执行竞合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则。”[1]可见,另案债权人取得了代位权诉讼的胜诉判决,不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提起代位权诉讼,若次债务人并未实际履行,未达到代位权诉讼的行使效果,不影响其他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若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有众多的执行案件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代位权制度就要与执行或破产程序相衔接,此时,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次债权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众多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2024)沪01民终5406号判决中,“该条规定(第537条)体现出兼顾代位权人保护与债权平等的法理,……这就意味着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应当将代位权的实现与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予以衔接,以实现代位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平衡保护。”


【本案二审法院裁判摘要】在金额分配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7 条第二款规定,应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三个债权人各自的债权金额占总债权金额的比例来确定他们从次债务人处应获得的履行份额。但,现在案外人作为债权人已经行使了代位权,合并审理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在此情况下,通过审理程序来确定各债权人应享受的代位清偿份额的条件也不复存在,因此,只能在执行程序中统筹处理金额分配问题。


结语:通过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剖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应对多个债权人竞合行权的复杂局面时,秉持着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个别债权实现与全体债权保全的基本理念。代位权并非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特权工具,而是激活债务人责任财产、助力债权实现的保全机制。司法实践在适用时,需精准把握其制度定位,既要积极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又要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平等秩序,从而确保该制度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发挥其应有的衡平与效能。


[1]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25)渝0156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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