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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文章《明星直播带货、发布“种草”视频,构成商业广告代言吗?》中,我们在探讨明星在商务活动中构成代言人的情形之外,也提示了明星在商务活动中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广告代言人。本期,我们将探讨明星在商务工作中,除了“代言人”以外,可能具有的“新身份”及对应的责任与义务,兼谈互联网前端广告发布者对落地页审核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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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下两篇文章中,我们已经简单介绍了商品化权的概念,讨论了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本篇我们将继续商品化权系列文章的第二个主题——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
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聊聊商业言论的底线以及互联网诋毁的应对策略。
在《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的上篇里,我们说到商品化形象权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对于其可识别身份特征进行商业使用以获取收益的权利。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商品化形象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0月31日,微信、微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多家互联网平台陆续宣布,将分批次、分阶段引导粉丝量50万以上的自媒体账号对外展示实名信息,账号注册主体为个人类型的将显示注册人真实姓名,机构类账号显示企业、机构名称,相关实名信息可在账号资料页进行查看。对未按要求实名的大V账号限制其流量和收入,包括推荐流展示限制、热搜展示限制、广告分成限制、打赏收入限制等。
“你这瓜保熟吗?”这大概是文娱司法近期动态中最热门的“瓜”了。9月25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该案的原告正是这句台词的表演者孙红雷先生。涉案游戏中,不仅有“你这瓜保熟吗?”这句台词及原版声音,游戏中核心人物形象、服饰均与孙红雷在《征服》中饰演的“强哥”十分雷同。据此,原告孙红雷主张,两被告公司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犯。同时,因该游戏中自己的人格元素被塑造成了打架、寻衅滋事的坏人形象,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直播+电商”,是将直播与电商相融合产生的新型销售模式,由MCN机构及主播在渠道平台以直播形式向消费者推广品牌方的商品,并达成营销目的。自2016年,由淘宝、京东、蘑菇街等传统电商平台开始探索直播带货新模式起,经历了由平台方携手MCN机构共同推动电商行业发展的成长期,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内容平台相继推出直播功能的快速发展期等,直播电商的覆盖面及渗透率持续提升,到2020年,直播电商的成交金额已突破万亿元。
流量时代,网络平台的自媒体账号作为主播达人连接粉丝的最主要方式,账号上吸引的大量粉丝即意味着巨大的流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