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恰逢奥运盛事之年,巴黎奥运会的各项精彩赛事成为了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我国奥运健儿们在赛场上奋力拼搏、为国争光的身姿,更是激发了无数国人的澎湃热情与深切自豪感。然而,这股热潮却被有意利用,运动员相关的姓名、称呼成为了待价而沽的“商标金矿”。诸如乒乓球冠军孙颖莎的姓名,乃至其与搭档王楚钦的专属粉丝昵称“莎头将军”,均遭到了商标抢注的侵扰。
近年来,国家层面亦十分关注、严厉打击包括恶意抢注商标在内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20日正式出台了《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旨在全面深化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整治力度,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的清风正气与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筑牢坚实基石。该方案中,第十二条明确强调了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商标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人及从事违法代理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案件线索转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彰显了国家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仅触犯了民事法律的底线,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更有可能触及刑事法律的雷区,招致刑事责任风险。本文旨在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基本概念及其违法性入手,剖析其潜藏的刑事责任风险,以期为识别和防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提供有益参考。
01 恶意抢注商标的概念
我国现行商标权注册制度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即商标权归商标注册人享有,且通常由在先申请人取得。先申请原则项下,商标抢注行为处于灰色地带,一方面,先申请者确实可以在通过审核后合法取得商标权益;另一方面,如若抢先申请的行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损害了他人利益,便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商标权依法被宣告无效,且恶意抢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恶意抢注商标属于违法行为,指的是明知他人对其注册标识已在先使用而仍以非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狭义上,“注册标识”指的是商标、域名、商号,广义上,“注册标识”可被拓展为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他人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
抢注者通过抢注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以求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抢占消费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甚至敲诈勒索的目的。常见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包括: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已注册商标的相似商标、跨类别抢注已注册商标、抢注域外商标等。该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抢注者的权益,更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竞争秩序。
02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违法性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扰乱其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注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第三条对商标一般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九款载明“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而根据国家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从行政处罚的视角出发,《注册规定》第十二条阐明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商标抢注后再转让给他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注册规定》的第九条进一步说明,商标转让并不影响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最初主要采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商标抢注行为。例如,在(2014)民提字第24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王碎永恶意注册再审申请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的在先使用商标,并以此提起诉讼要求歌力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原告王碎永的权利商标“歌力思”系抢注取得,其抢注行为及基于抢注获得的商标权实施的诉讼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后,各地法院开始尝试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给予被抢注人保护的可能性。例如,在(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碧然德”商标纠纷案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恶意抢注、滥用异议处理程序等行为损害原告在先权利,在相关类别上恶意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以此为基础利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干扰、阻碍原告正常行使商标权利……其实质在于攀附竞争对手原告及其品牌的商誉、设置障碍配合其他侵权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活动,意在破坏原告的竞争优势,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告上述一系列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因此遭受损害,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并于《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连续3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03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涉及的刑事责任风险
一般而言,单纯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涉及的是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但当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与勒索行为、诈骗行为等相结合,便存在引发刑事责任的风险。
其一,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不法分子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通过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他人已注册商标的相似商标等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获得商标权。后以此作为筹码,要挟被害人回购商标,否则将实施捏造并传播被害人相关的负面新闻、投诉被害人侵犯他人商标权等行为,阻碍被害人正常经营。被害人往往出于担心自身商誉、经营秩序受影响的心理,以商标转让的名义支付相应款项至被害人账户中。
其二,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不法分子身为推销代理商标注册与保护相关业务的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其他公司负责人或其他公司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人员,谎称有其他公司要注册与被害人正在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再由其同伙配合,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员联系被害人推销代理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类别、品牌价值评估、自主品牌认证等被害人原先没有客观现实需求的业务,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其有必要委托不法分子所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从而签订委托合同并交付钱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业务内容及其履行情况的不同,此类行为是否构罪的情况不同:对于常规的商标注册代办业务,如果不法分子在欺骗被害商家签订合同后确实履行了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的金额、服务内容、履行情况均无异常,仅是在签订之前采用了欺骗性诱导的方式,那么仅为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不法分子在诱骗后没有真正履行合同,或是其代办业务为品牌价值评估、自主品牌认证等实际作用有限却被不法分子夸大的服务项目,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又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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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恶意抢注商标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问题(下)》将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探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并针对性提出被害商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建议,敬请关注。
作者:林颖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