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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新丨走进国际体育仲裁:揭秘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AHD丨探析巴黎奥运临时仲裁①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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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年,巴黎奥运会的竞技火花再次点燃全球激情,在这背后,一场场关于规则、公正与荣誉的法律较量也在悄然进行。从参赛资格纠纷到赛场判罚争议,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揭开16份巴黎奥运会临时仲裁裁决书背后的法律逻辑,带领读者走进国际体育仲裁的神秘殿堂,一探奥运会临时仲裁的奥秘,感受体育与法律交织的张力。

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的开篇,将概括性地向大家介绍:何为奥运会临时仲裁;巴黎奥运会期间,临时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有关巴黎奥运临时仲裁的六个程序问题。


一、什么是奥运会临时仲裁?


奥运会临时仲裁虽然冠以“临时仲裁”之名,但是区别于《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等传统仲裁领域的临时仲裁制度。后者又称特设仲裁、特别仲裁,其核心特征系没有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而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临时仲裁有其专门的仲裁机构,一般特指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临时设立的、专门负责解决大型赛事期间相关争议的机构——Ad Hoc Division(AHD)。


AHD由CAS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创设,专门解决奥运会期间以及开幕前10天的相关争议,争议类型主要包括:参赛资格、纪律处罚、赛场判罚等案件。此前,AHD还负责处理奥运会相关反兴奋剂案件,后由CAS下属Anti-Doping Division(ADD)专门负责奥运会期间第一审反兴奋剂案件。ADD由CAS于2016年里约奥运会、2018年平昌冬奥会设立,于2019年成为常设部门,后续在奥运会期间有自己的临时办公室。为避免混淆,本文讨论奥运会临时仲裁,仅指AHD在奥运会期间的相关司法实践。


二、巴黎奥运会期间,临时仲裁机构做了些什么?


巴黎奥运会期间,CAS分别设立了AHD、ADD两个临时办公室,运营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至8月11日。其中,AHD共有3位主席,12位仲裁员(包括3位远程参与的仲裁员),其中有1位中国籍仲裁员;ADD共有2位主席,6位仲裁员(包括2位远程参与的仲裁员),无中国籍仲裁员。[1]


我们检索CAS官网公开信息,巴黎奥运会期间,AHD共处理了20件仲裁案件[2]由于合并审理等原因,目前检索到全文发布的14篇英文裁决、2篇法文裁决。


值得一提,部分裁决还涉及当时的新闻热点,兼具戏剧性与教育性:

如“奥运女足间谍门:无人机偷窥敌情,加拿大倒扣6分”[3](对应CAS OG 24/09号案);

“美国队申诉无效,罗马尼亚选手重获奥运铜牌”[4](对应CAS OG 24/15、CAS OG4/16号案);

“印度摔跤选手弗加特体重超标100克,被取消奥运决赛资格”[5](对应CAS OG 24/17号案)等。


在这19起案件中,申请人多为运动员、运动员所在国家奥委会(NOC),被申请人多为国际奥委会(IOC)、国际单项协会(IF)。有趣的是,即使IOC不是案件的被申请人,仲裁庭也往往会将IOC追加为第三人。这些案件所涉纠纷主要包括三类:参赛资格、纪律处罚以及赛场决定纠纷。


就裁判结果而言,AHD仅在4起案件中支持或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CAS OG 24/05、CAS OG 24/06、CAS OG 24/07、CAS OG 24/15号案),在4起案件中认为其无管辖权(CAS OG 24/01、CAS OG 2403、TAS OG 24/10、TAS OG 24/11号案),在剩余案件中确认其具有管辖权但选择支持被申请人。可以看出,AHD整体呈现出一种“宽收严审”的裁判倾向,即在多数案件中确认其具有管辖权,甚至容忍部分当事人通过取巧的方式建立管辖权,然而AHD在审理实体问题时则表现出对于IF等组织、人员专业性的绝对尊重。


三、关于巴黎奥运临时仲裁的六个程序问题


01 所有涉奥运纠纷都可以由AHD审理吗?

虽然AHD乐于在案件中发表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有能力、有权利审理所有涉奥运案件。究其来源,AHD对于涉奥运纠纷的管辖权受限于《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奥运会临时仲裁规则》的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第61.2条授予了CAS依照其体育仲裁规则对于奥运会相关纠纷的排他性管辖权:[6]


因此,CAS在其体育仲裁规则体系下专门制定了《奥运会临时仲裁规则》(《规则》),并在其第1条细化了AHD的管辖权范围:[7]


可以看出,《规则》第1条第1款是对于《奥林匹克宪章》第61.2条的细化,将“on the occasion of”细化为“在奥运会期间”,或者,在“奥运会开幕式前10日”内。而《规则》第1条第2款则提出了“用尽内部救济”的前置条件与例外情形,希望争议各方优先通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问题,如遇无法化解的纠纷再提交至AHD解决。因此,并非所有涉奥运纠纷都可以由AHD审理,结合仲裁庭在CAS OG 24/08号案中的论述,相关案件只有符合如下要件才能建立起管辖权:[8]


管辖权是体育仲裁的基础问题,所有案件都需要满足上述规定。其中,参赛资格案件中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特别突出。因为按照正常的参赛流程,大量关于参赛资格的决定需要在6月或者更早作出,远早于“奥运会开幕式前10日”,那么当事人便会围绕管辖权大做文章。巴黎奥运会期间,AHD受理的前11起案件有9起案件属于参赛资格纠纷,其中4起案件未能建立管辖权。


02 IF、NOC能限缩AHD管辖争议范围与类型吗?

CAS OG 24/14号案就这个问题展开了论述。本案中,巴西球员玛塔·维埃拉·达席尔瓦、巴西奥委会(COB)和巴西足球联合会(CBF)提交申请,针对国际足联(FIFA)会于8月2日做出的决定(被异议决定)。在该决定中,玛塔因在7月31日巴西队与西班牙队的比赛中严重犯规被罚下场,并被处罚禁赛2场。巴西方面认为纪律处罚畸重,最多禁赛1场。FIFA则在抗辩中援引章程规定,强调CAS的管辖权不包含4场或者3个月以下的禁赛决定的上诉。[9]


本案仲裁庭正面回应了这一问题:《FIFA章程》与《奥林匹克宪章》对于CAS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一致,但是至少在奥运会场合下,应当适用《奥林匹克宪章》的宽泛规定。


其原理在于,奥运会参赛文件约定适用《奥林匹克宪章》,并且采用更宽泛的表述,对运动员、IF和NOC都具有约束力。运动员因在报名表上签字接受而受到约束;IF和NOC因承认IOC而受到约束,因为它们被视为签署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仲裁条款。因此,奥运会临时仲裁的管辖权是由《奥林匹克宪章》赋予的,而不是由IF的规则赋予的,因此IF不能对其进行限制。话分两头,仲裁庭受到《FIFA章程》条款的影响,裁决驳回巴西方面的仲裁申请。[10]


03 哪个时点属于AHD眼中的争议发生之日?

上文所述的要件2看似是一条刚性约束,但并非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于“10日”,而在于如何认定“争议发生之日”。在此次巴黎奥运会临时仲裁案件中,特别是涉及被异议决定的案件,AHD倾向于将申请人(如运动员)用尽内部救济之日,即被申请人(如IF)作出终局性决定之日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并以此为标准时点判断争议是否落入“奥运会开幕式前10日内”的范围内。从结果角度来看,该标准更容易使AHD认定其对于案件享有管辖权、在程序上有利于申请人。


一般而言,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明确表明决定是终局性的,表示同意重新考虑相关决定,并且实际上作出了新的决定,即使被申请人对于此类争议没有制度化的内部救济路径,仲裁庭也可能以终局性决定作出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如CAS OG 24/02号案中,库克群岛游泳联合会(CIAF)与国际泳联对于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则的理解产生分歧,国际泳联拒绝接受CIAF的解读。7月3日,国际泳联告知CIAF对于国际泳联的解读不服可以进行“挑战”,但并未声明该决定是终局的。7月18日,CIAF向国际泳联申诉,要求其重新作出定。7月19日,国际泳联内部开会讨论,但坚持原决定,并声明该决定系终局性决定。本案中,仲裁庭认为虽然国际泳联内部没有相关纠纷的正式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但仍可以适用“用尽内部救济”原则。

同时,仲裁庭认为由于国际泳联在7月3日的回复中没有声明这是一项终局决定,且在7月19日就同一问题作出了新的终局性决定,故本案争议发生之日为7月19日,即CIAF用尽内部救济之日。[11]


类似的,如CAS OG 24/05、CAS OG24/06、CAS OG 24/07号案中,国际田联虽然于7月7日作出相关决定,但是于7月15日同意重新考虑,并于7月24日作出补充决定。因此,仲裁庭认为争议发生之日在“奥运会开幕式前10日”范围内,AHD享有管辖权。[12]


此外,如果被申请人虽然作出了决定但没有明确表明决定是终局的,仅在事后声明该决定是终局的,在仲裁庭可能将“确认决定终局性之日”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进而建立起管辖权。如CAS OG 24/08号案中,捷克山地自行车运动员吉特卡·查贝利卡没有得到捷克奥委会(COC)的提名,于6月10日要求COC进行调查。COC于7月13日公布处理结果,并于7月17日声明该处理结果是终局的。仲裁庭认为,本案决定固然是在7月13日作出的,但COC于7月17日才明确该决定的终局性质,故COC监察员7月17日回复邮件称:


Czech Olympic Committee Ombudsman considers the decisions of these bodies to be final and closed. 


才说明此时内部救济程序用尽,仲裁庭对于案件具有管辖权。[13]


当然对于过早作出的决定,即使申请人百般解释,AHD也不会承认其管辖权。


如CAS OG 24/03号案中,沙特阿拉伯的马哈茂德·阿尔·哈米德于2023年11月因尿检呈阳性被临时禁赛,后被解除,但禁赛期间内他错过了一些奥运会资格赛,这导致其无法获得2024年巴黎奥运会的参赛资格。申请人援引相关规则请求国际举重联合会(IWF)网开一面,IWF于2024年5月24日回复称相关规则不适用于该情况,并且这一申请应当在赛事结束之日起5日内提出,而运动员的申请超时、IWF不予受理。


即使IWF的决定可能影响深远、后果一直持续至巴黎奥运会,但仲裁庭仍以2024年5月24日作为判断标准、认为其远早于“奥运会开幕式前10日”,故裁决仲裁庭对于本案无管辖权。[14]


相反,如果申请人没有明确其是针对哪项“决定”提起仲裁,AHD的判断标准则会有微妙的不同。


如CAS OG 24/01号案中,牙买加运动员纳约卡·克卢尼斯本来已经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但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以及飓风影响遗漏录入其信息,牙买加田径管理协会(JAAA)于7月7日告知运动员其未被录入参赛名单,世界田联(WA)最终于7月8日告知JAAA无法将该运动员增补进参赛名单。申请人(运动员)在仲裁过程中并没有明确她所异议的决定。而仲裁庭认为,争议发生之日为申请人意识到其姓名没有被列入JAAA提交的名单之日,或者,首次知晓该错误不会或者无法被更正之日,即最迟不晚于7月8日。而“所有解决争议的措施失败之日”并不是此类案件中的争议发生之日。


同理,“争议具体化之日”,即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知晓其理由与立场之日,也并非争议发生之日。[15]我们认为,仲裁庭在此类案件中略微收窄了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标准。从结果角度来看,该标准更容易导致AHD认定其对于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程序上不利于申请人。


04 谁都可以异议“决定”吗?

奥运赛场上任何一项决定都可能影响其他参赛主体,比如修改了一个运动员的成绩必然导致整体排名发生变动。那么,是否只要一个人和被异议决定有那么一丝一毫的关系,就可以申请仲裁吗?


CAS OG 24/12号案专门就此展开论述。本案中,西班牙举重运动员大卫·桑切斯·洛佩斯针对国际举重联合会(IWF)于2024年7月22日做出的决定申请仲裁。大卫认为,相关决定错误处理了土耳其举重联合会(TWF)下属三名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IWF应当禁止其参加巴黎奥运会。我们推测,大卫起诉其原因可能是通过仲裁取得奥运会的入场券。根据IWF奥运会参赛资格规定,奥运资格排名前10名可以参加巴黎奥运会,男子73公斤级项目中前10名中有1位涉案土耳其运动员,申请人为第11名。[16]


答辩过程中,IWF、TWF对于申请人的诉讼资格均提出质疑,认为其不是被异议决定的相对方,不是适格申请人。仲裁庭详

细论述了判断申请人诉讼资格的标准与要件:对于决定以外第三人的诉讼资格,一般只在两种情况下出现:


(1)规则明确允许,或(2)第三方受到被异议决定的直接影响。


针对第一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有权对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处罚决定提出上诉的唯一当事人是:

(a)被上诉决定所针对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

(b)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d)当事人居住国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或当事人为其国民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国家;

(e)国际奥委会……如果该决定可能对奥运会产生影响……包括影响其参加奥运会资格的决定……;

(f)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申请人并非前述适格上诉主体。此外,IWF规则还规定了两类上诉主体:

(a)成员协会;

(b)其他主体。


此处的“其他主体”并未定义,单仲裁庭根据规则上下文用法予以解释,认为“其他主体”并不包括申请人。


针对第二种情况:仲裁庭援引 CAS 2020/A/7590、CAS 2020/A/7591号案中的法理论述,认为仅由竞争关系产生的影响只是IF决定的间接后果,除非IF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


因此,申请人不符合任意一种情形,仲裁庭驳回了其请求。[17]


05 所有主体作出的“决定”都可诉吗

CAS OG 24/08号案中,仲裁庭进一步明确了《规则》第 1条 第 2款暗含的双重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可能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同时对捷克奥委会(COC)以及捷克自行车协会(CCF)的决定申请仲裁。而仲裁庭认为,被异议决定应当是由IOC、NOC、IF或者奥运会组织委员会(OCOG)作出的,本案中COC属于NOC,故仲裁庭可以处理相关决定;CCF属于国家单项协会,并非前述四类主体,故仲裁庭对干CCF的决定未做处理。[18]


06 内部救济程序必须用尽吗?

显然不是,《规则》第1条 第2款明确规定了1项例外情形,即用尽内部救济将导致申请人向AHD寻求救济丧失意义时,申请人可以在未用尽内部救济的情况下申请仲裁。CAS OG 24/04号案探讨了这一问题。


本案中,以色列男足运动员在2024年欧洲杯预选赛的比赛中,因严重犯规被红牌罚下。4月23日,欧足联(UEFA)作出纪律处罚决定,球员停赛2场。7月9日,FIFA向UEFA确认其下属会员协会的参赛队伍中球员未执行的停赛情况。7月16日,UEFA向FIFA确认申请人的2场停赛将在奥运会足球赛事中执行。7月21日,以色列代表队收到通知,该球员被禁赛2场、无法出战相关小组赛。以色列足协(IFA)于7月21日向FIFA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同日,FIFA以超过申诉时效(奥运会决赛阶段开赛前5日以前)为由驳回申诉。在奥运会临时仲裁的答辩过程中,FIFA提出被异议决定未用尽内部救济,故AHD无管辖权。


仲裁庭则认为,本案离以色列第一场比赛只有2天,如果要走完FIFA上诉程序、再走完AHD程序,时间非常紧迫,使AHD程序丧失其存在意义的可能性较高,故例外认定适用例外情形,认定本案可以不经用尽内部救济而直接由仲裁庭审理。同时仲裁庭通过援引类案法理论述强调:该例外一般仅适用于极端紧迫的情形,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并由仲裁庭在个案中综合考虑所有情形予以个案认定。[19]


我们通过本文初步向大家揭开了巴黎奥运会临时仲裁的神秘面纱,见到了裁决背后的法律逻辑和体育精神。这些裁决不仅是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体育公正性的坚守。


我们的探索之旅尚未结束,在之后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巴黎奥运临时仲裁的实体审理思路,为中国体育仲裁的实践提供借鉴,敬请期待。


[1]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AS_Media_Release_ParisOG.pdf 

[2]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Bulletin_2024-2.pdf 

[3]https://mp.weixin.qq.com/s/yFrR7j1wmOVh88NkFLezAw 

[4]https://mp.weixin.qq.com/s/xmitMwx6qyItOqvTjl9IEQ 

[5]https://mp.weixin.qq.com/s/yAY8rDVsl39f4sDvgwP4Bg 

[6]https://stillmed.olympics.com/media/Documents/International-Olympic-Committee/IOC-Publications/EN-Olympic-Charter.pdf 

[7]https://www.tas-cas.org/en/arbitration/ad-hoc-division.html 

[8]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OG_24-08__for_publication_.pdf 

[9]https://digitalhub.fifa.com/m/3815fa68bd9f4ad8/original/FIFA_Statutes_2022-EN.pdf 

[10]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OG_14-24__for_publication_.pdf 

[11]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AHD_OG_24-02__for_publication_.pdf 

[12]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0G_05_06_07__for_publication_.pdf

[13]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OG_24-08__for_publication_.pdf 

[14]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OG_24-03_Award__for_publication_.pdf 

[15]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OG_24-01__for_publication_.pdf 

[16]https://iwf.sport/w5p-content/uploads/downloads/2024/06/Paris-2024_Olympic-Qualification-Ranking_FINAL_21062024.pdf 

[17]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OG_24-12__for_publication_.pdf 

[18]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OG_24-08__for_publication_.pdf 

[19]https://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OG_24-04_Award__for_publication_.pdf 


作者:卫新、徐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