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我国正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则,让原本在企业经营中“说不清、看不见、难流通”的数据资源,逐步转化为可描述、可证明、可核验、可交易的数据资产。
围绕数据的法律规制方式,学界长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数据属于物权、知识产权以外的新型财产权,也有人主张不宜急于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应更多通过行为规制、合同安排和竞争法规则加以保护。这些问题仍有待立法和实践继续回答。对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更迫切的问题在于:如何在现有制度工具下,让合法持有、加工、经营的数据能够被确认、被流通、被估值、被保护。
在《指引》发布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多地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并形成了一批登记、交易、融资和司法应用案例。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底,各试点地方累计受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超10万件,颁发登记证书超4.8万件。
这意味着,我国数据权益保护实践中已经逐步形成两套并行但功能不同的登记体系:一套是国家数据局主导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另一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二者名称相近,但制度定位、登记对象、审查重点和应用场景并不相同。本文拟从几个维度作一简要比较,并为企业选择合适的登记方式提供参考。
1. 核心定位不同:一个偏“资产凭证”,一个偏“成果保护”
数据具有可复制、可复用、可被多个主体同时持有和使用等特点,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逻辑很难直接套用到数据领域。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顺应“数据二十条”关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设计,重点关注谁合法持有、谁可以使用、谁能够经营。
因此,数据产权登记更偏向数据资产的“基础凭证”。它主要解决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流通、交易、入表、融资、授权运营时的权利证明问题。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登记、公示、核验等机制,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让数据权益在市场中“看得见、说得清、可验证”。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要依托知识产权制度逻辑,关注经过清洗、标注、分类、建模、编排、分析等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集合、数据库、数据产品等成果。其核心功能是证明数据处理者对特定数据成果进行了实质性投入和智力加工,为后续许可使用、收益分配、侵权维权提供初步证明。
从功能上看,数据产权登记偏向“资产化、流通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偏向“成果化、保护化”。
2. 主管机关与登记体系不同
根据《指引》,数据产权登记由国家数据局及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登记机构通过遴选确定,并接入国家统一登记平台,面向全国提供登记公示、查询核验、异议申请等服务。这一制度设计强调全国统一、平台互通和结果互认。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地方试点推进,具体登记机构多由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其下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等机构承办。由于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不同地方在登记平台、审查标准、期限设置和操作规则上仍存在一定差异。
可以说,数据产权登记正在向全国统一制度靠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则是在地方试点中逐步积累规则、完善标准。
3. 登记主体不同
《指引》规定,数据产权登记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结合制度目的来看,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数据享有合法合规的持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且不存在明显权属争议。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主体,通常应当是对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主体,也就是依法取得数据,并通过一定规则处理、加工、组织、分析,形成具有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成果的主体。
两者的关注点有所不同:数据产权登记关注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数据持有、使用或经营基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关注申请人是否对数据成果的形成作出了实质性智力贡献。
4. 登记对象不同
数据产权登记的对象更广。只要数据来源合规、权利边界清晰,并具有财产价值,原始数据、加工数据、数据产品等不同形态的数据,都可能成为登记对象。例如用户日志、交易记录、设备运行数据、脱敏后的用户画像、数据分析报告等,都可能进入数据产权登记范围。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相对更窄,通常要求数据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并具有智力成果属性。未经处理的原始数据、简单汇总的数据、缺乏独创性或实质性加工的数据,一般不适合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
数据产权登记看重数据的资产属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看重数据成果中的智力投入。
5. 审查重点不同
数据产权登记主要审查数据描述是否准确、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数据产权是否明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它不以“独创性”或“智力成果属性”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则在合规性审查之外,更强调数据成果是否经过规则处理、是否凝聚了智力劳动、是否形成具有一定独创性或创新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库或数据产品。因此,其审查重点更接近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成果识别和权利归属证明。
6. 权利配置与期限不同
数据产权登记围绕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展开。三项权利可以由同一主体全部享有,也可以由不同主体分别享有;同一数据在不同场景下,也可能同时存在多个合法使用者或经营者。登记有效期限通常不超过5年,可以续期,并可服务于转让、许可、出资、担保等后续场景。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要用于证明数据成果的基本信息、权利归属和权益状态。各地试点规则中,登记有效期限多为3年,部分地区为2年,也可续期。它更强调对数据成果权益的初步证明,而非对原始数据持有、使用、经营关系作出全面安排。
7. 凭证价值不同
数据产权登记证书主要是数据资产化和流通交易中的基础证明材料。它可以为数据交易、资产入表、估值融资、质押担保、授权运营、争议解决等提供支撑。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更多用于证明登记主体对特定数据成果享有相应权益。在司法维权、许可交易、收益分配、侵权举证等场景中,它可以降低权利人证明数据成果来源、加工过程和权益归属的难度。
从企业应用角度看,数据产权登记证书更适合支撑数据进入市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更适合支撑数据成果保护。
尽管两套制度定位不同,但它们都服务于数据要素市场化这一共同目标。
第一,二者都以依法合规、自愿登记、诚实信用、安全高效为基本原则。申请人均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能通过登记为非法获取、违规处理或权属不清的数据“洗白”。
第二,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公示和证明功能。无论是数据产权登记,还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登记证书本身通常都不是最终意义上的“确权判决”,但可以作为权利归属、数据来源、加工过程、权益状态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三,二者都强调动态管理。数据的价值和权利状态会不断变化,因此两套制度都设置了变更、注销、续期等机制,以避免登记信息长期失真。
第四,二者未来存在协同空间。对于一些高价值数据产品,既可能需要数据产权登记来支持资产化和交易,也可能需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来证明加工成果和权益归属。未来两套制度之间的平台互通、规则衔接和效力互认,将直接影响数据要素市场的运行效率。
实践中,企业还容易把数据产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交易所挂牌混为一谈。三者虽然相关,但功能不同。登记主要解决数据权益如何证明的问题;挂牌主要解决数据产品如何进入交易场所流通的问题。
数据产权登记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为数据交易提供基础凭证和合规支撑;数据交易所挂牌,则更多是交易流程中的产品上架、合规审核、信息披露、撮合交易和交付安排。挂牌本身通常不创设新的权利,也不当然解决数据权属争议。当然,从政策导向与行业实践来看,未来符合资质条件、经国家主管部门遴选纳入全国登记机构目录的数据交易所,有望具体承担数据产权登记办理的职能。
此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数据交易所挂牌也在加速联动。例如,上海已开通“双向快速通道”,推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后的快速挂牌交易、挂牌交易产品的快速申请登记。这一联动机制还拓展至跨省合作,浙江省的企业也可以凭借当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通过两地互联互通机制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完成挂牌交易。
这展现一个趋势:未来的数据登记制度将嵌入数据合规以及资产化、市场化全链条,实现一次登记、多场景复用、跨机构采信。
企业选择登记类型时,可以从目的、数据状态、交易场景和保密风险四个方面判断。
1. 看目的:是为了资产化流通,还是为了成果保护?
如果企业主要目标是数据挂牌交易、授权运营、资产入表、估值融资、质押担保,数据产权登记的优先级更高。因为这类场景最需要解决的是:企业是否对这项数据享有合法持有、使用或经营权益,数据能否作为资产被市场识别和接受。
如果企业主要目标是证明数据加工成果、防范他人抄袭盗用、支持许可交易或司法维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更值得考虑。因为这类场景的关键在于证明数据成果的形成过程、加工投入和权益归属。
2. 看数据状态:是原始积累,还是加工成果?
如果是原始数据、运营数据、交易流水、设备日志等,尚未形成明显智力成果属性,但来源合规、权利边界清晰、具有市场价值,可以优先考虑数据产权登记。
例如,福州交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积累的新能源充电站运营数据,涵盖充电站能耗监测、站点基础信息、充电订单详情、充电量统计等内容。这类数据未必具有显著独创性,但具有较强资产价值和流通价值,适合通过数据产权登记证明数据持有权,为后续流通、估值、融资和争议解决提供基础凭证。
如果数据已经经过清洗、标注、分类、建模、编排或专家加工,形成了结构化数据库、训练数据集、行业分析数据产品等,则可以重点考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例如,爱尔眼科“眼底筛查AI特征数据集”整合多中心、多设备采集的眼底影像,并由眼科专家团队依据统一医学标准进行精细化病灶标注与标准化处理,广泛应用于AI辅助诊断模型训练、远程阅片及社区筛查。此类数据的价值来源,不仅是原始影像,还包括清洗、标注、标准化和医疗场景化应用,更适合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体现其智力成果价值。
3. 看保密风险:登记会不会影响核心价值?
登记制度通常需要披露一定的数据描述、来源说明、权利内容和样本信息。对于高度敏感、尚未公开、主要依靠秘密性维持价值的数据,企业应当谨慎评估披露边界。
如果某些数据本身符合商业秘密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企业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那么商业秘密保护可能比登记更重要。企业不能为了取得证书而牺牲核心秘密。
此外,登记并不排斥传统法律保护。对于符合独创性表达条件的数据成果,仍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他人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企业合法持有数据的行为,2025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提供更明确的规制路径。
《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正在从地方探索走向国家统一规则。与此同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已经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未来,两套制度很可能长期并行、功能互补,共同支撑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
对企业而言,数据登记的价值不只在于取得一张证书,更在于通过登记过程梳理数据来源、权利边界、加工过程、合规基础和商业场景。数据能够被证明、被信任、被交易、被保护,才有机会真正从经营资源转化为要素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