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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以下均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使因相关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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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破产舞弊案件,通常是指部分舞弊人员通过恶意虚假破产,或在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对企业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和处分等一系列舞弊行为,恶意掏空其所实际控制的公司,而后利用企业破产程序,以实现金蝉脱壳、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的舞弊案件。 通过对近十年涉及投资与破产舞弊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检索,共获得83份有效的裁判文书,以下将针对该些案件的涉案地区、涉案人员的职位、裁判文书中的年份、罪名、案值、刑期进行分析,并结合新闻报道、实务经验,总结恶意减损公司财产、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恶意虚增公司债务,以及滥用优先债权四类主要的舞弊行为类型。
出于投资或移民目的,不少购房者都选择到境外购买房产,由此掀起了一波海外购房热。然而购房者语言不通,对境外购房政策也不了解,他们往往会通过第三方从事购房的相关工作。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并不直接与境外开发商对接,购房款大多通过第三方汇入,一旦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某个交易环节出现差错,购房者可能陷入无法交房,购房款也打了水漂的境况,在这波热潮下催生了大量的诉讼。本篇文章将以近期的一起泰国购房案为例,分析跨境买房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运营的基石,贯穿于其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旨在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全面核查债务人资产,出资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是核查的重点。若能有效追收未缴出资则可以充实破产企业(或称“债务人”)资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投资人看好一家企业,并以当下的投资款解决公司融资需求,换取未来的红利回报,实现双赢;企业破产则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各方权利人的权益。但,为何千挑万选、多方尽调后投资的企业,看似欣欣向荣、年年盈利,实际账面却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为何巨额的投资款仅在短短数月,即被使用殆尽,却毫无回报?为何被投企业已面临资金紧缺,却仍出手阔绰、大量低价转让公司财产?为何公司已濒临破产、停工停产,却仍在雇佣新人、发放高额工资薪金?投资人不翼而飞的巨额投资款究竟进到了谁的口袋,企业莫名消失的资产到底流向何方?
冒小建律师为私募沪航星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之一。业务领域:金融争议解决、公司合规、金融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
作者介绍:冒小建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争议解决、公司合规、金融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
对于被裁定受理破产的企业,管理人如何妥善处置企业财产,不仅直接关乎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保护与公平受偿,还进一步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上文为大家介绍了破产企业(下称“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点击阅读),本文作为后续篇章重点聚焦非现金/存款型的债务人财产(或称“破产财产”)如何处置变现,关注管理人如何通过公平、公正、高效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变现,以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很多交易场合中,会出现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例如在演艺活动中,艺人因故未参加活动,导致主办方向其他赞助商赔偿高额违约金;又如在连环交易中,上游卖家无法按期交货,导致下游合同也陷入迟延履行,中间转售的经销商需要向下游买家承担违约金。在上述情形中,如没有事先合同约定,已经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当事人能否向违约方追偿?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又会对此类问题的司法裁判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本篇文章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学界的观点以及司法裁判案例三个维度为读者进行解读,以期与各位读者进行更深刻地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