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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下两篇文章中,我们已经简单介绍了商品化权的概念,讨论了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本篇我们将继续商品化权系列文章的第二个主题——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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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验收隐蔽工程时应当高度慎重
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聊聊商业言论的底线以及互联网诋毁的应对策略。
问题的提出: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采取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此时工程通常未完工,承包人与发包人如何就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但司法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工程如何按照约定结算仍存在较大争议。
综合考量合同双方的过错、利益平衡及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
规费定义、计取和缴纳
在《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的上篇里,我们说到商品化形象权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对于其可识别身份特征进行商业使用以获取收益的权利。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商品化形象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在工程施工的招投标过程中,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模式,承包人一般会依据发包人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判断工程总量和工程总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记载了完成施工图所需要的施工内容。工程量清单漏项即清单记载的施工内容不能覆盖施工图。这会导致承包人在计算工程总价时未将必须实施的工程量计入,进而实际付出的工程量大于约定的工程量而导致损失。因此,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将给承包人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