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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指公司员工为自己或者第三方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将本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机会、客户资源非法转移至其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公司(以下称“同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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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上海警方通报一起媒介采购领域员工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犯罪嫌疑人薛某在担任品牌数字化运营部经理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先后勾结了4家广告供应商公司,通过虚增合同报价、抬高广告投放成本、要求广告供应公司返还虚增差额至其个人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此外,薛某与另5家广告供应商公司约定,以签订的项目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比例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控告难是大部分企业在处理内部舞弊问题时的最大问题之一。但在实操中,我们发现,企业处理舞弊问题时并非只有刑事控告这一路径;受各种因素影响,也并不是每一个舞弊案件都会走上刑事控告的路径。基于此,「反舞弊民事汇」专栏将从民事角度切入,为读者提供反舞弊的新视野、新途径。
进入新媒体时代,媒体投放已不再是“王婆卖瓜”的自我宣传,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媒和电视广告,而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演变成了一种精准定位,无孔不入的多媒体、新媒体广告。直播经济、网红经济等多种新兴经济也参与其中。各大企业、商家逐渐意识到广告投放的商业价值,因此对媒介采购划拨愈来愈多的预算资金,投入愈来愈多的人力精力。最近,某短视频博主的21-60秒广告报价可达50万,超过60秒的视频广告高达60万的讯息引爆各大媒体网站;据网络信息显示,从2024年3月至5月,短短2个月总共16个广告,收益可能高达960万元。如此高的广告价格足以见得媒体投放在企业销售、运营中的重要地位。
在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的此前推文中,已具体介绍了前三种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和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行为模式。本文将向各位分享、分析舞弊人员采取滥用优先债权类舞弊行为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典型案例,为防范和识别此类舞弊行为模式提供参考。
在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的此前推文中,已具体介绍了前两种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和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行为模式。本文将向各位分享、分析舞弊人员采取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舞弊行为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典型案例,为防范和识别此类舞弊行为模式提供参考。
在投资与破产反舞弊系列的此前推文中,我们已具体介绍第一种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恶意减损财产类行为模式。本文将向各位分享、分析舞弊人员采取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舞弊行为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以及经典案例,为防范和识别此类舞弊行为模式提供参考。
在上一文《实控人恶意减损公司财产,企业应该怎么办?》中,我们具体介绍了恶意减损财产类的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公司财产、放弃公司债权、恶意对外提供担保、或董监高等人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以及该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制、调查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