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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也意味着,自从2016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后,相关职务犯罪的标准再次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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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无疑是资本市场中一起标志性案件,不仅创下金额最大、人数最多,也开启了首例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的先例。这在打开今后投资者维权新格局的同时,也让大家将目光放到了上市企业的舞弊现状上。本文将结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出品的《2020年度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与读者一同探讨上市企业反舞弊现状。
舞弊案件频发、舞弊手法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舞弊问题、出手惩治舞弊行为。在“数字化转型”的企业治理新形势下,企业的诉求正在从了解舞弊发生的现状、发现舞弊行为,向寻求如何有效地应对舞弊,进而从源头上预防舞弊发生转化。
在委托“专业代理退保人士”办理退保的过程当中,保险消费者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隐私的敏感信息告知不法分子,从而造成了其个人信息外泄。不仅为不法分子转移和分配赃款提供了便利,也助长了其他以个人信息泄露为中心的新型犯罪,其行为本身也可能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单位保密手段不断完善,“内鬼”在侵犯信息数据犯罪中作用越来越显著。有权限接触单位信息数据的单位工作人员本应作为相关信息数据的保护者,但其利用特殊权限,任意查询并出售有关信息,使单位构建的的“保护墙”形同虚设,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层出不穷,给被害人以及电商运营环境造成极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文结合实务中已有裁判案例,尝试从现行法律规定中寻求规制途径。
鉴于对于“恶意点击类”虚假流量行为本身的定性争议颇多,刑事审判实践中对此类行为还存在另外两种规制模式,即针对恶意点击行为的上下游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避免出现因为定性不明导致枉纵犯罪的现象。
在互联网经济浪潮下,数字营销业已成为广告行业主打的热点,部分不法商家会利用数字营销供应链条的复杂化与不透明,通过雇佣黑灰产来进行恶意点击,以实现流量作弊。